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八庄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唐奉镇赵八庄村保衡路段东侧。

代表人:刘树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宗辉,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福森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南张沃村村北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郑东彬。

被告:河北网坤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南张沃村村北110米处。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八庄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赵八庄支行)与被告河北福森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森公司)、河北网坤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坤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赵八庄支行代表人刘树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宗辉,被告福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彬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网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农商行赵八庄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森公司偿还原告贷款11990000元及利息,被告网坤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9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福森公司协商,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河北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信借字[2019]第19222019364525号《企业借款合同》,由被告网坤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与被告网坤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深州农商行)农信保字[2019]第19222019272859号《保证合同》。根据《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福森公司发放贷款11990000元,借款利率为9.9583333‰,期限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借款双方约定如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又未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9.9583333‰上浮50%计收利息。被告网坤公司自愿为福森公司上述贷款本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福森公司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结息,原告多次催收贷款利息,被告福森公司以经营亏损、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偿还原告贷款利息,已构成违约,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其偿还。被告网坤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义务。

被告辩称

福森公司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因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原告借款。

网坤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企业借款合同一份,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9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告,证明依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借款利率执行LPR利率+7.8%为年利率11.95%,折合月利率为9.958333‰。201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为4.15%;2、借款借据一份;3、保证合同一份。证据1、2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3证明被告网坤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经当庭质证,被告福森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及经确认的有效证据,查明法律事实如原告所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网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福森公司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与被告网坤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称依照合同约定,该借款加速到期,被告福森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保证人网坤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河北福森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八庄支行借款本金1199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9.958333‰计算至2020年9月7日止;自2020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9.958333‰上浮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河北网坤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40元,减半收取46870元,由被告河北福森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网坤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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