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烟台鲁海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海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孙淳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辉,山东宁欣英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鲁海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烟台鲁海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烟台鲁海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纪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