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色达县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33MA64J60CX4。

法定代表人:徐培建。

被告:泽郎达吉,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审理经过 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泽郎达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达瓦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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