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阳县乔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秀峰,系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阳县宁乡镇人,现住中阳县城内磁窑会21排*号,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晋1129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海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海亮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670330009652109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62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