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明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堡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6)陕0829民初367号判决,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尚明军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吴堡县管理部账户存款39500元至我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