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0号智慧港1幢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6L6Y9E。

法定代表人:田慧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明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瑞莲,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明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郑明辉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此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也即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离开住所地至原告起诉时在商丘市睢阳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能认定商丘市睢阳区为其经常居住地,且被告也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商丘市睢阳区,故本院对此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郑明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郑明辉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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