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宇,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哲,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花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9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花某与胡某于2013年12月26日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该协议在民政部门予以备案。一审法院仅以离婚后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生活等行为推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系双方虚假意思,并认定离婚财产分割约定无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认定有误。故一审法院应对《离婚协议》所涉权利义务之事实予以进一步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9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花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高春乾
审 判
员 吴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