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新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成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新宇与被告赵成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成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