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丰都县邱家坡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平安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92417793U。
法定代表人:张国仁,总经理。
被保全人:钟其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吉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丰都县邱家坡石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钟其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渝0230执保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对被保全人钟其福在本院执行局应领取的(2021)渝0230执126号执行兑现款52910元予以冻结二年;二、对被保全人钟其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35000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63157元予以冻结一年。”后双方所涉案经本院审理达成调解。现丰都县邱家坡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钟其福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丰都县邱家坡石材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丰都县邱家坡石材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任宗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