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赵文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赵礼庄村。
被执行人:济源市东环路中心幼儿园,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赵礼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文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利霞与赵文艳、济源市东环路中心幼儿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9001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赵文艳、济源市东环路中心幼儿园于本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利霞465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由被告赵文艳、济源市东环路中心幼儿园负担。因赵文艳、济源市东环路中心幼儿园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利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赵文艳、济源市东环路中心幼儿园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赵文艳名下有豫U×××××、豫C×××××号汽车,济源市东环路中心幼儿园名下有豫U×××××号汽车,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向赵文艳开办的东环路中心经营人黄晓情了解赵文艳的房屋租赁情况,黄晓情向本院提供租赁合同,现没有租赁费可收取。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尚有4699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文艳、济源市东环路中心幼儿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利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