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负责人:赖添华。
委托代理人:毛艳芳、陈潇,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宝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梅珍。
被执行人:晋江永晖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永龙。
被执行人:惠安宝利特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秀萍。
被执行人:丁家庆,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丁明世,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丁东林,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丁东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何梅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侍春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响水县。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中宝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永晖鞋材有限公司、惠安宝利特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丁家庆、丁明世、丁东林、丁东益、何梅珍、侍春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5111320元及利息。2018年8月1日,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请求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2019年9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丁东益所有的车辆品牌为东风日产牌一辆,车牌号为闽C×××××,被执行人丁东林所有的车辆品牌为马自达牌一辆,车牌号为闽C×××××,被执行人丁家庆所有的车辆品牌为北京现代牌、金杯牌各一辆,车牌号分别为闽C×××××、闽C×××××,被执行人丁明世所有的车辆品牌为长安牌、昌河牌各一辆,车牌号分别为闽C×××××、闽C×××××,被执行人晋江永晖鞋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品牌为五菱牌一辆,车牌号为闽C×××××,被执行人惠安宝利特箱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品牌为长城牌一辆,车牌号为闽C×××××,被执行人中宝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品牌为五菱牌两辆,车牌号分别为闽C×××××、闽C×××××,车辆品牌为大众牌一辆,车牌号为闽C×××××,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均未实际扣押到案;2019年7月17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晋江永晖鞋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晋江市的房产【权属证号:晋房权证晋江字第××号】、被执行人中宝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台商投资区仓库【权属证号:泉房权证台商投资区(台)字第XXXXXXXXX号】,上述房产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目前该案已经在处置阶段(已经挂网拍卖)。此外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但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凯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