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宜丰县金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黄岗山垦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5508621580。 法定代表人:金世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胜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丰县金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胜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胜昔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胜昔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至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剑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