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七家子乡某村号。 被执行人:高某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后新秋镇某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春与被执行人高某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922执7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仲谋 审判员 : 韩 林 审判员 : 范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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