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高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某2,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诉被告高某、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