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李松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陈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盐山县永安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孟店乡孟店村。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尚秀丽与李松波、陈健、盐山县永安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24日,原告尚秀丽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尚秀丽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