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伟龙,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702101817,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小庵村八组*号。

被执行人:宝鸡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103016984341171。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杨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习永强,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邵伟龙与被执行人宝鸡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20)陕0304民初2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1月11日受理。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费2700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8元,执行费309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相关财产信息;3.被执行人宝鸡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器及设备正在其他案件中处置,本案无处置权;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以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邵伟龙与被执行人宝鸡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304执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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