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莲静,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申请人:郑宏宇,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申请人:抚顺亚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22号楼1号酒店五层1#。 法定代表人何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莲静、郑宏宇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支付令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莲静、郑宏宇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路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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