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福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执行人:袁惠银,女,汉族,1945年9年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执行人:成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执行人:成雪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法定代理人:李长会(系成雪梅之母),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谢光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高文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袁惠银、成福禄、成科、成雪梅与被执行人高文珍、谢光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文珍、谢光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科、成雪梅、袁惠银、成

福禄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医疗费61338.22元,迟延履行金。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谢光钦的社保资金。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6月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6月8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渝0116执18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江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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