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艳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被申请人:顾元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被申请人:王光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艳秋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顾元薇驾驶的、车主为被申请人王光才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保全。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顾元薇驾驶的、车主为被申请人王光才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张艳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