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文勇,男。 被执行人:贵州XXX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贵州XXX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XXX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520501665336****028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4 .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承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舒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