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俊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张莹莹(系原告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立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薛俊珍与被告薛立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薛俊珍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俊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薛俊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薛俊珍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春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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