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王德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马正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德民与被执行人马正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229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1430元及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93元及本案执行费。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及财产查控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了消费,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马正权名登记有车牌为渝F*****的猎豹牌汽车一辆,但该车的登记时间已有10年,价值不大,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

4.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同时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属实且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保护,但是案件能否执行兑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229执1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标的31723元及迟延期间加倍利息,执行兑现标的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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