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安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申请人:花绍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申请人:王法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因共有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花绍祥、王法荣银行存款589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