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许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相关银行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分两笔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借款25000元,另外一份借条载明借款10000元,两份借条均承诺于2018年8月15日一次性还清。且原、被告当天签署《车辆质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鄂K×××××的北京现代越野车质押给原告。当晚被告以车辆暂时开出使用一晚立即归还为由开走其质押给原告的车辆便不知下落,原告拨其电话不通。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实,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于2018年7月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两份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条,本人许某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本人定于2018年8月15日一次性付清。借款人:许某。借款日期:2018年7月15日。电话155××××9775”;“借条,本人许某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本人定于2018年8月15日一次还清。借款人:许某。借款日期2018年7月15日。电话155××××9775”。被告逾期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5000元,有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许某之间对借款未约定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许某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放弃相应利息的举张,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