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
被告: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
被告:史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王某与被告齐某、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
本案按刘某、王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