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运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段传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湖南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岭机械工业园十二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006962050465。 法定代表人:段传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邹运香与被执行人段传明、湖南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9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传明、湖南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偿还邹运香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7年9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运香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17日本院经申请恢复执行该案。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8月20日、9月17日、10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段传明、湖南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段传明名下保险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尾号为3669)的保险一份,经调查,该保险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扣划。2021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邹运香通过另案案款分配总计领取执行款217907.35元。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段传明、湖南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于2021年8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段传明名下奥迪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 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湖南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益阳龙岭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调查其生产经营情况,该管委会回复湖南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通过园区租赁或购买厂房与土地,于2021年9月28日向湖南省南县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段传明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对段传明、湖南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0元及利息,尚有282092.6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盛 焱 审 判 员 崔益沙 审 判 员 曹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维峰 书 记 员 何卓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