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苏洪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影与被告苏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晓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洪岩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洪岩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晓影撤回对苏洪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王晓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艳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