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苏洪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影与被告苏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晓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洪岩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洪岩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晓影撤回对苏洪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王晓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艳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郜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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