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贾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贾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法定代理人:孙某(系贾某1、贾某2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吴梦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韩龙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韩志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甄振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韩广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吴军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孙某、贾某1、贾某2与吴梦欣、韩龙飞、韩志改、甄振京、韩广广、吴军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贾某1、贾某2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韩龙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孙某、贾某1、贾某2撤回对韩龙飞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永华
人民陪审员 贾亭亭
人民陪审员 曹建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