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柏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金林区白山林场青年,住金林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金山屯支公司。

被告:武春生,男,汉族,住金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柏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金山屯支公司、武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柏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19304.16元;道路救援车辆拖车费800元;林柏成在医院的各项检查费用27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3日9时许,武春生驾驶的黑F351**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林区金山屯镇金水路与公园街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林柏成驾驶的黑FN86**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黑FN86**大众牌小型轿车损坏及车内乘员林志、林柏忠、赖淑霞不同程度受伤住院治疗。经金林分局交警大队调查事故认定为:武春生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柏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武春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可知,涉案责任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而非原告所诉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金山屯支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金山屯支公司非涉案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故原告的起诉与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金山屯支公司无法律关系,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柏成的起诉。

诉讼费155元返回原告林柏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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