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强县林泉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平安路南段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OD7UFJX2。 法定代表人:张同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民,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中地地热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十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O7XFUK9N。 法定代表人:张春奇,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武强县林泉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泉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地地热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地热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林泉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合同款项共计5810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620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0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用自有设备和人力加盟被告承揽的地热钻井工程(保定隆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热回灌井),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盟合同款项(工程款1681200元+720元,扣除6%加盟费),据此双方签订《施工加盟合同》(合同编号:2019073001号)一份,并如约履行。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应支付原告的合同款共计1581005元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共支付合同款项1000000元,剩余58100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致使原告长时间因资金短缺而无法继续经营,损失巨大。按照《施工加盟合同》第七条约定: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赔付对方损失,并支付对方合同全额20%的违约金。因此按照合同该约定条款,被告应向原告再行支付316201元违约金。
被告辩称
中地地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中地地热开发集团钻井施工加盟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工程项目业务平台开发工程项目,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合同中开发工程项目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和谐园,故此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北中地地热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爱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