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
负责人:洪粮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赞赞,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田亚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田亚妹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82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田亚妹于2021年3月30日、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前分别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赔款18397.47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40000元,合计208397.47元。因田亚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法院接受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1391.04元,于2021年8月28日返还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田亚妹名下无房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田亚妹名下有车辆信息,已查封,但未实际查扣,暂无法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田亚妹名下无股权信息。
三、通过邮寄调查函对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391.04元,本案尚余209279.4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田亚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