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
被告:张瑞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李娜与被告张瑞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梁李娜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李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李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梁李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