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建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庞光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建青与被告庞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杨建青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杨建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建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计353元,由杨建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