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龙禾(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1号5号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杜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丽、宋霞,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恒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号三楼32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枭。
审理经过 原告龙禾(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禾公司)与被告杭州恒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丽、宋霞到庭参加诉讼,恒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龙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恒赫公司返还推广费85000元;2、恒赫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27000元;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由恒赫公司承担。庭审过程中,龙禾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恒赫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18000元。
被告辩称 恒赫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龙禾公司与恒赫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签订了《杭州恒赫抖音直播推广合作协议》一份,约定恒赫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在【徐冬冬(抖音号:30223235)】推广龙禾公司产品,协议还约定“如恒赫公司未按时提供直播服务(包括不限于未经龙禾公司书面同意更改直播时间,更换主播等)或因恒赫公司违反协议导致直播无法完成,龙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恒赫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龙禾公司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向龙禾公司支付本合同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龙禾公司损失的,恒赫公司应予以全额偿付”等。2020年8月27日龙禾公司向恒赫公司支付推广服务费85000元。但恒赫公司未履行上述协议。2020年9月28日龙禾公司向恒赫公司发出《关于〈杭州恒赫抖音直播推广合作协议〉解约告知函》,通知解除其与恒赫公司签订的《杭州恒赫抖音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并要求恒赫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推广服务费85000元及违约金27000元。次日,恒赫公司出具《确认函》一份,同意于2020年10月12日前将龙禾公司已支付的推广服务费85000元退回至龙禾公司,并同意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款,赔偿龙禾公司违约金27000元。但至今,恒赫公司未返还上述推广服务费,也未支付违约金,故龙禾公司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杭州恒赫抖音直播推广合作协议》、付款凭证、《关于〈杭州恒赫抖音直播推广合作协议〉解约告知函》、《确认函》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龙禾公司与恒赫公司签订的《杭州恒赫抖音直播推广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龙禾公司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后,恒赫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推广服务义务,应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龙禾公司要求恒赫公司退还推广费8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0元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杭州恒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龙禾(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推广服务费85000元。
二、杭州恒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龙禾(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8000元。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杭州恒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公告费260元,由杭州恒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龙禾(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恒赫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