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人,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告:王飞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松果共享单车调度员,住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海涛与被告王飞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2021年6月2日,原告何海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何海涛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海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 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小丽 书记员 唐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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