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中亚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曲峰,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菲娅·艾力,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99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291.45元,执行费5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