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民翰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李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刘贤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李业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兰、李维、刘贤利、李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一事进行协商,向本院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拍卖,本院认为,应以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20)湘0408民初2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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