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上海义伦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上海义伦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曹伦提供自公司成立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以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复制,及向申请执行人曹伦提供自公司成立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全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供申请执行人查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不得办理上海义伦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