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自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丁街**。
负责人蔡海洲,大队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孙小民,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峰,大队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西大街**。
负责人陈如根,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杰韵,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佳颖。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通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处罚暨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刘自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自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