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戎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戎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