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7025903N。
负责人:张健,任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拴琴,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孙晓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51986××××××××,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山北路泓源小区2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办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被申请人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请求人民法院督促被申请人支付信用卡欠款17796.97元(其中本金12830.61元,利息1850.2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792.6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23.48元,其他手续费0元,以上截止至2020年12月17日,后续利息等费用按照合约章程约定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孙晓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支付欠款17796.97元及后续利息等费用(其中本金12830.61元,利息1850.2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792.6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23.48元,以上截止至2020年12月17日,后续利息等费用按照合约章程约定自2020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申请费8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