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织金县双堰街道星鱼路阳光水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GU2D715。
法定代表人:杨俊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昊臻,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鹏,男,40岁****年**月**日出生,住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袁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织金荣邦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