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

住所地:兰考县裕禄大道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8710372713。

负责人:郑保国,行长。

被执行人:左聚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左玉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秦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左聚忠、左玉彬、秦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25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左聚忠未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左聚忠、左玉彬、秦素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经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左聚忠、左玉彬、秦素玲无银行存款、微信、余额宝无余额;

三、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左聚忠有陕C×××××号车辆,但经本院委托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办理查封,该车辆已报废未能查封;

四、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左玉彬名下有豫B×××××号车辆,本院已查封。但由于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五、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左聚忠、左玉彬、秦素玲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六、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左聚忠、左玉彬、秦素玲名下无房产信息;

七、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左聚忠、左玉彬、秦素玲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

八、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左聚忠、左玉彬、秦素玲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左聚忠、左玉彬、秦素玲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左聚忠、左玉彬、秦素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653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左聚忠、左玉彬、秦素玲负有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