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47号中银大厦。 负责人:黄黎阳,职务:行长。 授权委托人:杨欢,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573344 授权委托人:董美叶,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223087。 被告:张坤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住址:贵州省瓮安县建中镇白水村上寨组。 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学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大学城碧桂园学府1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腾平,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被告张坤文、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学府置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凌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支凤 书 记 员 许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