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复议人张金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宁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雷文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复议人张金美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7执异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7执异41号执行裁定,解除对申请复议人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元建筑公司)与雷文华、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豫1724民初2781号民事裁定:冻结雷文华、盘峰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实施保全时,查封了雷文华位于正阳县王勿桥乡××村东侧房地产(房产证号字第××号、字第××号)等财产。2016年12月29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724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雷文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纪元建筑公司借款100万元。雷文华不服判决提出申诉,2017年09月29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民申392号民事裁定,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驳回雷文华的再审申请。(二)2017年正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7年07月31日,依据(2017)豫1724执332号执行裁定,査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雷文华在正阳县××阳镇花生交易市场北侧王勿桥联姻醋门市部二间门面房及价值一百万元的商品。2017年8月7日,张金美以查封、扣押的上述财产归其所有为由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同年8月21日,张金美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24执异62号执行裁定:准予撤回异议申请。2017年08月21日,依据(2017)豫1724执332号之一执行裁定,将雷文华在正阳县××阳镇花生交易市场北侧王勿桥联姻醋门市部价值一百万元商品予以解除査封。(三)2018年10月3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7执217号民事裁定: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724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由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11月10日,该院恢复执行。2020年11月04日,该院依据(2020)豫1727执恢337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雷文华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存款(收入)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查封了张金美名下位于正阳县××××路西侧王勿桥联姻醋门市部二间房屋(产权证号字第××号),于2021年03月25日,办理了查封登记、发出了查封公告。

汝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张金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张金美的执行异议申请。

张金美向本院复议称,一、汝南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7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汝南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7执异41号案件审理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汝南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据(2017)豫1724执33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案涉两间门面房及价值一百万元的商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2017年8月7日张金美以查封、扣押的上述财产归其所有为由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其在异议书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表述针对两间门面房及价值一百万的商品提出执行异议,并且提交了房权证等证明材料,因此申请复议人张金美复议称原于2017年8月7日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是针对案涉房屋的复议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汝南县人民法院通过询问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并无不妥,听证不是执行异议审查的必经程序,申请复议人认为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727执异41号执行裁定程序违法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汝南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7执异4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金美的复议申请,维持汝南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7执异4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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