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轶亮、姜秋霖,该公司法务。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王治新。 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某某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中意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科工贸有限公司、李某甲、李某某银行存款161803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如申请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人符合法律固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科工贸有限公司、李某甲、李某某银行存款161803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