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段京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吕成龙与段京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21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段京飞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吕成龙14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24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及公告费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段京飞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京飞银行存款人民币147272元(含执行费2078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车辆、房产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福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