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桂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张柿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花与被执行人张柿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102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兆华 执行员  李红歌 执行员  刘亚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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