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桂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张柿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花与被执行人张柿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102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兆华 执行员 李红歌 执行员 刘亚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