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严金陵,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马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吉东,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马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上诉人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65元,多交的482.5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