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州自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一段****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842395325。
法定代表人:丁念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焱,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全(系公司员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iv>
被告:李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住四川省泸县iv>
被告:熊芝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住四川省泸县iv>
审理经过
原告泸州自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波、熊芝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泸州自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自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自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自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